附录7d:问答——处女、寡妇和离婚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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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属于关于神所接纳的结合的系列文章,按以下顺序排列:

  1. 附录7a:处女、寡妇和离婚妇女:神所接纳的结合。
  2. 附录7b:休书——真相与误解。
  3. 附录7c:马可福音 10:11-12与奸淫问题上的虚假平等。
  4. 附录7d:问答——处女、寡妇和离婚妇女(当前页面)。

按照神的定义,什么是婚姻?

从起初,圣经就启示,婚姻不是由仪式、誓言或人类制度来定义的,而是由一个女人——无论是处女还是寡妇——与一个男人发生性关系的那一刻来定义的。神自己正是将这第一次性交视为两个灵魂结合成为一体。圣经始终表明,女人只有通过这种性的联结才与男人结合,并且一直受这联结约束,直到他死去。我们正是以这一圣经中清楚显明的根基为基础,来探讨关于处女、寡妇和离婚妇女的常见问题,并揭露因社会压力而引入的曲解。

我们在这里汇集了一些最常见的问题,涉及圣经对婚姻、奸淫和离婚的真实教导。我们的目标是依据圣经,澄清长期以来被传播的错误解释,这些解释往往直接违背神的诫命。所有答案都遵循圣经的视角,保持旧约与新约之间的一致性。

问:喇合呢?她曾是妓女,却结了婚,而且还在耶稣的家谱中!

“城中的一切,他们都用刀尽行毁灭——无论男女、老少,以及牛、羊和驴”(约书亚记 6:21)。喇合加入以色列人时,是个寡妇。约书亚绝不会允许一个犹太人娶一个不是处女的外邦女子,除非她已经归信,而且是个寡妇;只有这样,按照神的律法,她才可以自由地与另一个男人结合。

问:耶稣来不就是为了赦免我们的罪吗?

是的,当一个灵魂悔改并寻求耶稣时,几乎所有的罪都能得到赦免,包括奸淫。然而,一旦得到赦免,这个人就必须离开自己所处的奸淫关系。这适用于所有的罪:偷窃的人必须停止偷窃,说谎的人必须停止说谎,亵渎的人必须停止亵渎,等等。同样,犯奸淫的人不能继续留在奸淫关系中,却指望奸淫的罪已经不复存在。

只要女人的第一个丈夫还活着,她的灵魂就与他的灵魂相连。当他死去时,他的灵魂归回神(传道书 12:7),只有到那时,如果女人愿意,她的灵魂才可以自由地与另一个男人的灵魂结合(罗马书 7:3)。神不会预先赦免罪——祂只赦免已经犯下的罪。如果一个人在教会中求神赦免,得到了赦免,却在当天晚上与一个按神的定义不是其配偶的人同寝,那么这个人就再次犯了奸淫。

问:圣经不是对归信的人说:“看哪,一切都变成新的了”吗?这不就意味着我可以从零开始吗?

不是。那些提到归信之人新生命的经文,讲的是神期望他们在罪得赦免之后如何生活,并不意味着他们过去错误的后果已被抹去。

是的,使徒保罗在哥林多后书5章17节写道:“若有人在基督里,他就是新造的人;旧事已过;看哪,一切都变成新的了。”这是对他在前两节(第15节)所说的话的总结:“并且祂替所有人死,是叫那些活着的人不再为自己活,乃为替他们死而复活的那位活。”这与许多属世的领袖所教导的那种神允许女人将自己的感情生活从零开始的说法,毫无关系。

问:圣经不是说,蒙昧无知的时候,神并不追究吗?

“蒙昧无知的时候”(使徒行传 17:30)这句话,是保罗途经希腊时,向一群拜偶像的人说的,他们从未听说过以色列的神、圣经或耶稣。阅读本文的人,没有一个在归信之前对这些事一无所知。

此外,这段经文讲的是悔改和罪的赦免。神的话语丝毫没有暗示奸淫的罪不能得到赦免。问题在于,许多人不只想要已经犯下的奸淫得到赦免;他们还想继续留在奸淫关系中——而神不接纳这种做法,无论是男人还是女人。

问:为什么没有提到男人?男人难道不犯奸淫吗?

是的,男人也犯奸淫,而且在圣经时代,男女双方所受的惩罚是一样的。然而,神对男女各自如何构成奸淫的看法有所不同。男人是否为处男,与男女之间的结合没有关联。决定一段关系是否属于奸淫的是女人,而不是男人。

按照圣经,一个男人,无论已婚还是单身,只要与一个既不是处女也不是寡妇的女人发生性关系,就犯了奸淫。例如,如果一个25岁的处男与一个23岁的非处女女子同寝,这个男人就犯了奸淫,因为按照神的定义,这个女人是另一个男人的妻子(马太福音 5:32;罗马书 7:3;利未记 20:10;申命记 22:22-24)。

战争中的处女、寡妇和非处女
经文出处 指示
民数记 31:17-18 杀灭所有男性和非处女的妇女。处女则留下性命。
士师记 21:11 杀灭所有男性和非处女的妇女。处女则留下性命。
申命记 20:13-14 杀灭所有成年男子。留下的女性是寡妇和处女。

问:那么,离婚或分居的女人在前夫还活着时不能结婚,但男人却不必等到前妻死去吗?

是的,他不必等。按照神的律法,一个男人若基于圣经所认可的理由与妻子分开(见马太福音 5:32),就可以娶一个处女或寡妇。然而,现实是,如今几乎在所有情况下,男人与妻子分开后都会娶一个离婚或分居的女人,于是他就处于奸淫之中,因为在神看来,他的新妻子属于另一个男人。

问:既然男人娶处女或寡妇不算犯奸淫,这是否意味着神今天接纳一夫多妻制?

不是。由于耶稣的福音,以及祂对父的律法更严格的施行,今天不允许一夫多妻制。从创世以来所赐下的律法字句(τὸ γράμμα τοῦ νόμου – to grámma tou nómou)确立了女人的灵魂只与一个男人相连,却没有说男人的灵魂只与一个女人相连。因此,在圣经中,奸淫始终被界定为得罪女人丈夫的罪。这就是为什么神从未说那些族长和君王是犯奸淫的人,因为他们的妻子在嫁给他们时都是处女或寡妇。

然而,随着弥赛亚的到来,我们对律法的精意(τὸ πνεῦμα τοῦ νόμου – to pneûma tou nómou)有了完整的理解。耶稣是唯一从天上来的代言者(约翰福音 3:13;约翰福音 12:48-50;马太福音 17:5),祂教导说,神的一切诫命都以爱和祂所造之物的福祉为基础。律法的字句是其表达;律法的精意是其本质。

就奸淫而言,虽然律法的字句没有禁止一个男人与多个女人在一起,只要她们是处女或寡妇,律法的精意却不允许这种做法。为什么?因为今天这样做会给所有相关的人带来痛苦和混乱——而爱人如己是第二大的诫命(利未记 19:18;马太福音 22:39)。在圣经时代,这是文化上被接受并被期待的事;在我们的时代,这在各方面都是不可接受的。

问:如果一对分居的夫妻决定和好,恢复婚姻,可以吗?

可以,夫妻可以和好,但须满足以下条件:

  1. 丈夫确实是妻子的第一个男人,否则这段婚姻即使在分居之前也并不有效。
  2. 女人在分居期间没有与另一个男人同寝(申命记 24:1-4;耶利米书 3:1)。

这些答案进一步表明,圣经关于婚姻和奸淫的教导,从圣经的开头到结尾都是连贯一致的。忠实遵循神所定下的旨意,我们就能避免教义上的曲解,并维护祂所设立之结合的神圣性。


附录7c:马可福音10:11–12与奸淫问题上的虚假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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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属于探讨神所接纳的结合的系列,按以下顺序排列:

  1. 附录7a:处女、寡妇与离婚的妇人:神所接纳的结合
  2. 附录7b:休书——真相与误解
  3. 附录7c:马可福音 10:11-12与奸淫问题上的虚假平等(当前页面)。
  4. 附录7d:问答——处女、寡妇与离婚的妇人

马可福音第10章在离婚教义中的意义

本文驳斥对马可福音 10:11-12的错误解读。这些解读认为,耶稣教导男女在奸淫问题上是平等的,或认为在犹太人的背景下,女人可以主动提出离婚。

问题:马可福音 10:11-12是否证明耶稣改变了神关于离婚的律法?

回答:这不是证据——甚至远远算不上。有人认为,耶稣在马可福音 10:11-12中教导:(1)女人也可以成为奸淫的受害者;(2)女人也可以与丈夫离婚。反对这一观点最重要的依据,是这种理解与圣经关于这个主题的整体教导相矛盾。

神学释经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不应以单独一节经文为依据建立任何教义。必须考虑整本圣经的上下文,包括其他受默示的书卷和作者所说的话。这是维护圣经教义的完整性、防止孤立或歪曲解读的一项根本原则。

换言之,从马可福音这句话中得出的这两种错误理解,所涉及的问题实在太过重大,我们不能据此声称,耶稣在这里改变了神自列祖以来关于这个主题所教导的一切。

如果这真是弥赛亚的一项新教导,它就应当出现在其他地方,而且表达得更加清楚——尤其应当出现在谈到离婚问题的登山宝训中。我们就会看到类似这样的话:
“你们听见有话对古人说:男人可以离开妻子,另娶一个处女或寡妇。但我告诉你们:他若离开妻子,与另一个女人结合,就是对第一个妻子犯奸淫……”

但显然,这样的话并不存在。

马可福音 10:11-12的释经

马可福音第10章与其背景密切相关。这段经文写于一个离婚几乎不受规则约束、男女双方都可以主动提出离婚的时代——这与摩西或撒母耳时代的实际情况截然不同。只要想想施洗约翰为何被下在监里就明白了。这是希律时代的巴勒斯坦,而不是列祖时代的巴勒斯坦。

当时,犹太人深受希腊罗马社会习俗的影响,包括婚姻、外貌、女性权力等方面。

以任何理由离婚的教义

希列拉比所教导的以任何理由离婚的教义,是犹太男人所受社会压力的产物。这些男人想摆脱自己的妻子,另娶更有魅力、更年轻或出身更富裕家庭的女人,这正是堕落之人的本性。

遗憾的是,这种心态直到今天仍然存在,包括在教会内部,男人离开自己的妻子,与其他女人结合——这些女人也几乎总是已经离婚的妇人。

三个核心语言要点

马可福音 10:11这段经文中有三个关键词,有助于澄清经文的真正含义:

και λεγει αυτοις Ος εαν απολυση την γυναικα αυτου και γαμηση αλλην μοιχαται ἐπ’ αὐτήν

γυναικα(gynaika)

γυναίκα是γυνή的单数宾格形式。在马可福音 10:11这样的婚姻语境中,这个词特指已婚妇人——而不是泛指女人。这表明,耶稣的回答着重于对婚约的违背,而不是与寡妇或处女建立新的合法结合。

ἐπ’(epí)

ἐπί是一个介词,通常意为“在……之上”“与……”“在……上面”“在……里面”。虽然有些译本在这一节中选择译为“对……”,表示侵犯,但这并不是ἐπί最常见的含义——尤其是在考虑语言和神学背景的情况下。

例如,在世界上使用最广泛的圣经译本NIV(新国际版)中,ἐπί出现了832次,只有35次被译为表示侵犯的“对……”;其余各处表达的意思都是“在……之上”“在……上面”“在……里面”“与……”。

αὐτήν(autēn)

αὐτήν是代词αὐτός的阴性单数宾格形式。在马可福音 10:11所用的圣经希腊语(通用希腊语)语法中,“αὐτήν”(autēn——她)这个词并未指明耶稣所指的是哪一个女人。

这种语法上的歧义源于两个可能的先行词:

  • τὴν γυναῖκα αὐτοῦ(“他的妻子”)——第一个女人
  • ἄλλην(“另一个[女人]”)——第二个女人

两者都是阴性、单数、宾格,并且出现在同一个句子结构中,因此“αὐτήν”的指代在语法上存在歧义。

结合背景的翻译

考虑到原文所写的内容,最符合历史、语言和教义背景的翻译应当是:

“凡离开妻子(γυναίκα)另娶一个女人——也就是另一个γυναίκα,另一个已经是某人妻子的女人——的,就是在她之上/在她里面/在她上面/与她(ἐπί)犯奸淫。”

意思很清楚:一个男人离开自己合法的妻子,与另一个也早已是别人妻子的女人(因此不是处女)结合,就是与这个新的女人犯奸淫——她是一个已经与另一个男人结合的灵魂。

动词“apolýō”的真正含义

至于认为马可福音 10:12为女人主动提出合法离婚提供了圣经依据,并认为她因此可以另嫁一个男人,这是一种将后世观念强加于古代经文的解读,在圣经原有的背景中毫无根据。

首先,因为就在这一节中,耶稣在句末说,她若与另一个男人结合,两人就是犯奸淫——正如他在马太福音 5:32中所说的。但从语言上看,这个错误源于对大多数圣经译本中译为“离婚”的动词ἀπολύω(apolýō)真正含义的误解。

译为“离婚”反映的是现代习俗,但在圣经时代,ἀπολύω的意思仅仅是:释放、放开、使人自由、打发离开,以及其他身体动作或关系层面的行为。在圣经的用法中,ἀπολύω不含法律意义——它是一个表达分离的动词,并不暗示正式的法律行为。

换言之,马可福音 10:12只是说,一个女人若在第一个丈夫仍然活着的时候离开他,与另一个男人结合,她就是犯奸淫——不是因为法律问题,而是因为她违背了一个仍然有效的约。

结论

正确理解马可福音 10:11-12,就能与圣经其余部分保持一致;圣经区分处女与已婚妇人。这样的理解也避免了根据一句翻译不当的话引入新教义。


附录7b:休书——真相与迷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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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属于关于神所接纳的结合的系列,按以下顺序排列:

  1. 附录7a:处女、寡妇和被休的妇女:神所接纳的结合
  2. 附录7b:休书——真相与迷思(当前页面)。
  3. 附录7c:马可福音 10:11-12与奸淫中虚假的平等
  4. 附录7d:问答——处女、寡妇和被休的妇女

圣经中提到的“休书”常被误解为神对解除婚姻并允许新的结合所作的授权。本文阐明申命记 24:1-4中的[סֵפֶר כְּרִיתוּת(sefer keritut)]和马太福音 5:31中的[βιβλίον ἀποστασίου(biblíon apostasíou)]的真正含义,驳斥那些声称被休的妇女可以自由再婚的错误教导。我们根据圣经表明,摩西因人心刚硬而容忍的这种做法,从来不是神的诫命。这一分析强调,按照神的看法,婚姻是一种属灵的结合,使妇女与丈夫相连,直到丈夫去世;“休书”并不能解除这一纽带,只要丈夫还活着,妇女就仍受这一纽带的约束。

问题: 圣经中提到的休书是什么?

回答: 必须明确,与大多数犹太教和基督教领袖所教导的相反,神并没有就这种“休书”作出任何指示——更不用说领受休书的妇女可以自由进入新的婚姻这种观念了。

摩西只是在申命记 24:1-4中,作为一个例证的一部分提到“休书”,目的是引出这段经文所包含的真正命令:如果前妻曾与另一个男人同寝,第一任丈夫就不可再与她同寝(见耶利米书 3:1)。顺带一提,第一任丈夫甚至可以把她接回来——但不能再与她发生关系,正如我们在大卫和那些被押沙龙玷污的妃嫔的事例中所看到的那样(撒母耳记下 20:3)。

摩西只是在举例说明一种情形,主要证据是经文中反复出现的连词כִּי(ki,“如果”):如果一个男人娶妻……如果他发现她有什么不体面的事[עֶרְוָה,ervah,“赤裸”]……如果第二任丈夫去世……摩西以构建一种可能情境作为修辞手法。

耶稣明确指出,摩西没有禁止休妻,但这并不意味着这段经文是正式的授权。事实上,没有任何经文记载摩西授权休妻。他只是面对百姓的心硬采取了消极的态度——这些百姓刚从约四百年的奴役中出来。

对申命记24章的这种错误理解由来已久。在耶稣的时代,希列拉比和他的追随者也从这段经文中引申出其中并不存在的东西:男人可以因任何理由休妻的观念。(“赤裸”עֶרְוָה与“任何理由”有什么关系?)

于是,耶稣纠正了这些错误:

1. 他强调,πορνεία(porneía——不体面的事)是唯一可接受的理由。
2. 他明确指出,摩西只是因为以色列男人的心刚硬,才容忍他们对妇女所做的事。
3. 在登山宝训中,耶稣提到“休书”,并以“只是我告诉你们”这一表达作出结论时,禁止使用这一法律文书来使灵魂分离(马太福音 5:31-32)。

注: 希腊词πορνεία(porneía)对应希伯来词עֶרְוָה(ervah)。在希伯来语中,它的意思是“赤裸”,而在希腊语中,其含义扩展为“不体面的事”。Porneía不包括奸淫[μοιχεία(moicheía)],因为在圣经时代,奸淫的刑罚是死刑。在马太福音 5:32中,耶稣在同一句话中使用了这两个词,表明它们是两件不同的事。

 

必须强调,摩西若没有教导任何关于休妻的事,那是因为神没有指示他这样做——毕竟,摩西是忠心的,只说他从神那里听见的话。

sefer keritut这一表达,字面意思是“分离之书”或“休书”,在整部妥拉中只出现过一次——正是在申命记 24:1-4中。换言之,摩西从未在任何地方教导男人应当使用这种休书来休妻。这表明它是一种早已存在的做法,从在埃及受奴役的时期传承而来。摩西只是提到了人们已经在做的事,却没有将其作为神的命令来教导。值得记住的是,摩西本人在约四十年前曾住在埃及,必然知道这种法律文书。

在妥拉之外,塔纳赫也仅两次使用sefer keritut——两次都是比喻性的,指的是神与以色列之间的关系(耶利米书 3:8和以赛亚书 50:1)。

在这两次象征性的使用中,没有任何迹象表明,因为神给以色列一封“休书”,这个民族就可以自由地与别的神结合。相反,整段经文都在谴责属灵的背叛。换言之,即使在象征意义上,这种“休书”也不允许妇女进入新的结合。

耶稣也从未认可这种休书是神所授权、使灵魂之间的分离合法化的东西。它在福音书中两次出现在马太福音里——另一次出现在马可福音的平行经文中(马可福音 10:4):

1. 马太福音 19:7-8:法利赛人提到它,耶稣回答说,摩西只是因为他们的心刚硬,才准许(epétrepsen)使用休书——这意味着它不是神的命令。
2. 马太福音 5:31-32,在登山宝训中,耶稣说:

“又有话说:‘凡休妻的,就当给她休书。’只是我告诉你们:凡休妻的,若不是因porneía的缘故,就是使她犯奸淫;凡娶被休的妇女的,也是犯奸淫。”

因此,这种所谓的“休书”从来不是神的授权,只是摩西鉴于百姓的心刚硬而容忍的事。圣经中没有任何部分支持这样的观念:妇女因领受这封休书,就会在属灵上被释放,可以自由地与另一个男人结合。这种观念在神的话语中毫无根据,是一种迷思。耶稣清楚而直接的教导证实了这一真理。


附录7a:处女、寡妇和离婚妇女:神所接纳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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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属于有关神所接纳的结合的系列,按以下顺序排列:

  1. 附录7a:处女、寡妇和离婚妇女:神所接纳的结合(当前页面)。
  2. 附录7b:休书——真相与谬误
  3. 附录7c:马可福音 10:11-12与奸淫问题上的虚假平等
  4. 附录7d:问答——处女、寡妇和离婚妇女

婚姻在创造中的起源

众所周知,第一桩婚姻发生在造物主造出一个女性[נְקֵבָה (nᵉqēvāh)],作为第一个人类——一个男性[זָכָר (zākhār)]——的伴侣之后。男与女——这是造物主自己用于动物和人类的称谓(创世记 1:27)。创世记的记载说,这个照着神的形像和样式受造的男性,观察到地上其他受造物中的雌性,没有一个与他相似。没有一个吸引他,他渴望有一位伴侣。原文的表达是[עֵזֶר כְּנֶגְדּוֹ (ʿēzer kᵉnegdô)],意思是“与他相配的帮助者”。主看见了亚当的需要,决定为他创造一个女性,即他身体的女性版本:“那人独居不好;我要为他造一个与他相配的帮助者”(创世记 2:18)。于是,夏娃由亚当的身体被造出来。

圣经所记载的第一次结合

这样,第一次灵魂的结合发生了:没有仪式,没有誓言,没有见证人,没有宴席,没有登记,也没有主持人。神只是把女人赐给男人,而他的反应是:“这是我骨中的骨,肉中的肉;可以称她为‘女人’,因为她是从男人身上取出来的”(创世记 2:23)。不久之后,我们读到亚当与夏娃同房[יָדַע (yāḏaʿ)——认识,发生性关系],她就怀孕了。同一个与怀孕相联系的表达(认识),后来也用于该隐与妻子的结合(创世记 4:17)。圣经中提到的所有结合,都只是一个男人娶一位处女(或寡妇)为妻,并与她同房——几乎总是使用“认识”或“进去与她同房”这样的表达——这证实结合确实发生了。没有一处圣经记载说举行过任何仪式,无论是宗教仪式还是民事仪式。

在神眼中,结合何时发生?

核心问题是:神在什么时候认定婚姻已经成立?有三种可能的答案——一种符合圣经,是真实的;另两种是虚假的,是人所发明的。

1. 符合圣经的答案

当一位处女第一次自愿与一个男人发生性关系时,神就认定这男女二人已经结婚。如果她之前已有过另一个男人,只有在前一个男人已经去世的情况下,结合才能发生。

2. 虚假的相对主义答案

神认定结合发生在这对男女自行决定的时候。换言之,男人或女人可以随心所欲地拥有任意数量的性伴侣,但只有在他们决定这段关系已经变得认真——也许是因为他们将要搬到一起居住——的那一天,神才把他们看为一体。在这种情况下,决定一个男人的灵魂何时与一个女人的灵魂结合的,是受造物,而不是造物主。这种观点没有丝毫圣经依据。

3. 最常见的虚假答案

神只有在举行仪式时,才认定结合已经发生。这种答案与第二种并没有多大不同,因为在实际操作中,唯一的变化就是在这个过程中加入了第三个人,他可能是治安法官、登记官员、神父、牧师等。按照这种答案,这对男女过去也可能有过多个性伴侣,但只有此刻,当他们站在一位领袖面前时,神才认定这两个灵魂已经结合。

婚宴中没有仪式

应当注意,圣经提到了四场婚宴,但没有一处记载提到有任何仪式来正式确立或祝福这结合。圣经并没有教导说,结合要在神面前有效,就必须经过某种仪式或外在程序(创世记 29:21-28;士师记 14:10-20;以斯帖记 2:18;约翰福音 2:1-11)。结合的确立发生在一位处女自愿与她的第一个男人发生性关系时(圆房)。认为神只有在这对男女站在宗教领袖或治安法官面前时才使他们结合,这种观念在圣经中毫无依据。

奸淫与神的律法

从起初,神就禁止奸淫,奸淫是指一个女人与不止一个男人发生性关系。这是因为一个女人的灵魂在地上同一时间只能与一个男人结合。一个女人一生中可以有过多少个男人,并没有数量限制,但每一段新的关系都只能在前一段关系因死亡而结束之后发生,因为只有到那时,那个男人的灵魂才归回赐下这灵魂的神那里(传道书 12:7)。换言之,她必须是寡妇,才能与另一个男人结合。这一真理很容易在圣经中得到证实,例如,大卫王只有在听说拿八死后,才差人去接亚比该(撒母耳记上 25:39-40);波阿斯娶路得为妻,是因为他知道她的丈夫玛伦已经去世(路得记 4:13);犹大吩咐他的次子俄南娶他玛,为已故的哥哥立后(创世记 38:8)。另见:马太福音 5:32;罗马书 7:3。

男人与女人:奸淫上的区别

在圣经中可以清楚观察到的一点是,奸淫并不是对女人犯的,而只是对男人犯的。许多教会所教导的观念——男人与一个女人分开,另娶一位处女或寡妇,就是对他的前妻犯奸淫——其依据不在圣经,而在社会惯例。

许多主的仆人曾多次与处女和寡妇成婚,却没有受到神的责备,这些例子就是证明——其中包括雅各,他有四个妻子,以色列十二支派以及弥赛亚自己都出自她们。圣经从未说雅各每娶一位新妻子就犯了奸淫。

另一个众所周知的例子是大卫的奸淫。先知拿单在指出大卫与拔示巴同房的事时(撒母耳记下 12:9),并没有说他对王的任何一个女人犯了奸淫,而只是对拔示巴的丈夫乌利亚犯了奸淫。请记住,大卫当时已经娶了米甲、亚比该和亚希暖(撒母耳记上 25:42)。换言之,奸淫总是对男人犯的,从来不是对女人犯的。

有些领袖喜欢声称,神使男人和女人在一切事上都平等,但这并不符合圣经所涵盖的四千年历史中所能观察到的事实。圣经中根本没有一个例子表明,神曾因一个男人对自己的妻子犯奸淫而责备他。

这并不意味着男人不会犯奸淫,而是说神对男人的奸淫和女人的奸淫有不同的判定。圣经规定两者所受的刑罚相同(利未记 20:10;申命记 22:22-24),但男性是否为处男与婚姻无关。决定是否构成奸淫的是女人,而不是男人。根据圣经,一个男人每逢与一个既不是处女也不是寡妇的女人同房,就犯了奸淫。例如,如果一个25岁的处男与一个23岁、已经有过另一个男人的年轻女子同房,他就犯了奸淫——因为在神看来,那个年轻女子是另一个男人的妻子(马太福音 5:32;罗马书 7:3;民数记 5:12)。

为兄弟立后的婚姻与家族血脉的延续

这一原则——女人只有在第一个男人去世之后,才能与另一个男人结合——也在神为保全家族产业而颁布的为兄弟立后婚姻的律法中得到证实:“弟兄同住,若其中一人死了,没有孩子,死者的妻子不可嫁给家族以外的陌生人。她丈夫的兄弟要进去与她同房,娶她为妻,向她尽丈夫兄弟的本分……”(申命记 25:5-10。另见创世记 38:8;路得记 1:12-13;马太福音 22:24)。请注意,即使丈夫的兄弟已经有了另一位妻子,也必须履行这条律法。在波阿斯的事例中,他甚至把娶路得的机会让给了一位关系更近的亲属,但那人拒绝了,因为他不愿再娶一位妻子而必须分割自己的产业:“你从拿俄米手中买田地的那一天,也必须娶死者的妻子摩押女子路得,使死者的名得以在他的产业上存留”(路得记 4:5)。

圣经对婚姻的看法

圣经所呈现的婚姻观是清楚的,与现代人的传统不同。神设立婚姻,使其成为男人与处女或寡妇之间借着圆房确立的属灵结合,不需要仪式、主持人或外在礼仪。

这并不意味着圣经禁止把仪式作为婚礼的一部分,但应当清楚,仪式既不是必要条件,也不能证实按照神的律法,灵魂的结合已经发生。

只有在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的那一刻,这结合才在神眼中被认定为有效,这体现了神所设立的秩序:女人同一时间只能与一个男人结合,直到死亡解除这一联结。圣经所描述的婚宴中没有仪式,这进一步表明,重点在于亲密的盟约和神延续家族血脉的旨意,而不在于人的形式。

结论

综观这些圣经记载和原则,可以清楚看出,神对婚姻的定义根植于祂自己的设计,而不是人的传统或法律形式。造物主从起初就设定了标准:当一个男人自愿与一个可以结婚的女人——即处女或寡妇——发生性关系而结合时,这婚姻就在祂眼中被确立。虽然民事或宗教仪式可以作为公开的宣告,但在判定结合是否在神面前有效这件事上,它们没有任何分量。真正重要的是顺服祂所设立的秩序,尊重婚姻联结的神圣性,并忠于祂的诫命;这些诫命无论文化如何变迁、人的意见如何改变,都始终不变。


附录6:基督徒禁止食用的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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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非所有生物都被造来作食物

伊甸园:以植物为基础的饮食

当我们考察人类在伊甸园中的起初时,这一真理便显而易见。第一个人亚当受命照管一个园子。那是什么样的园子?希伯来文原文没有说明,但有充分的证据表明,那是一个果园:
“耶和华神在东方的伊甸栽了一个园子……耶和华神使各样的树从地里长出来,可以悦人的眼目,其果子好作食物。”(创世记 2:15)。

我们也读到亚当为动物命名并照料它们的职责,但圣经从未暗示这些动物也像树木一样“好作食物”。

神计划中的肉食

这并不是说神禁止吃肉——如果真是如此,整部圣经中就会有明确的指示。然而,这确实告诉我们,食用动物的肉从起初就不是人类饮食的一部分。

神在人类早期阶段最初的供应,似乎完全以植物为基础,主要是果实和其他形式的植物。

洁净与不洁净动物的区别

在挪亚时代引入

虽然神最终允许人类宰杀并食用动物,但适宜食用与不适宜食用的动物之间,已有明确的区分。

这一分别最早隐含在洪水之前神给挪亚的指示中:
“各类洁净的动物,你要带七对,一公一母;各类不洁净的动物,你要带一对,一公一母。”(创世记 7:2)。

对洁净动物的已有认识

神没有向挪亚解释如何区分洁净与不洁净的动物,这一事实表明,这种知识已经深植于人类之中,可能从创造的最初就已存在。

对洁净与不洁净动物的这种认识,反映出更广泛的神圣秩序与目的:某些受造物被分别出来,在自然与属灵的框架中承担特定的角色或用途。

洁净动物在早期的含义

与献祭相关

根据创世记叙述中截至此时所发生的事,我们可以有把握地推断,直到洪水发生之前,洁净与不洁净动物的分别,只与它们是否可被接纳为祭物有关。

亚伯献上羊群中头生的,突显了这一原则。在希伯来文原文中,“他羊群中头生的”(מִבְּכֹרוֹת צֹאנוֹ)这一短语使用了“羊群”一词(tzon,צֹאן),通常指绵羊和山羊等小型家养动物。因此,亚伯极有可能从自己的羊群中献上了一只绵羊羔或山羊羔(创世记 4:3-5)。

挪亚用洁净动物献祭

同样,挪亚出方舟后,筑了一座坛,用洁净的动物向耶和华献上燔祭;这些动物在洪水之前神的指示中被特别提及(创世记 8:20;7:2)。

早期对用洁净动物献祭的强调,为理解它们在敬拜和圣约洁净方面的独特作用奠定了基础。

用来描述这些类别的希伯来词语——tahor(טָהוֹר)和tamei(טָמֵא)——并非任意使用的。它们与圣洁及分别归耶和华的概念有着深刻的联系:

  • טָמֵא(Tamei)
    含义:不洁净、污秽。
    用法:指礼仪、道德或身体上的不洁。常与禁止食用或不得用于敬拜的动物、物品,或被禁止的行为相关。
    例句:“然而,这些你们不可吃……对你们而言,它们是不洁净的(tamei)。”(利未记 11:4)。
  • טָהוֹר(Tahor)
    含义:洁净、纯净。
    用法:指适合食用、敬拜或礼仪活动的动物、物品或人。
    例句:“你们要将圣的、俗的,洁净的、不洁净的,分别出来。”(利未记 10:10)。

这些词语构成了神饮食律法的基础,后来在利未记11章和申命记14章中有详细说明。这些章节明确列出被视为洁净(允许作食物)和不洁净(禁止食用)的动物,确保神的子民保持分别与圣洁。

神对食用不洁净肉类的告诫

在整部塔纳赫(旧约)中,神一再告诫祂的子民,因为他们违反了祂的饮食律法。有几处经文明确谴责食用不洁净动物,强调这种做法被视为对神诫命的悖逆:

“这百姓不断当面惹我发怒……吃猪肉,锅里盛着不洁净肉的汤。”(以赛亚书 65:3-4)。

“那些分别自己、洁净自己,进入园中,跟随在那些吃猪肉、老鼠和其他不洁净之物的人中间的一位——他们必与所跟随的那一位一同灭亡。”这是耶和华说的(以赛亚书 66:17)。

这些责备突显,吃不洁净的肉不仅是饮食问题,更是道德与属灵上的失败。食用这类食物的行为,与违抗神的指示有关。百姓放纵自己,行明确被禁止的事,表明他们轻视圣洁与顺服。

耶稣与不洁净的肉

随着耶稣的到来、基督教的兴起和新约著作的出现,许多人开始质疑,神是否不再在意人顺服祂的律法,包括祂关于不洁净食物的规定。事实上,几乎整个基督教世界都想吃什么就吃什么。

然而,事实是,旧约中没有任何预言说弥赛亚会废除有关不洁净肉类的律法,或祂父的任何其他律法(正如一些人所主张的)。耶稣显然在一切事上都遵守父的典章,在这一点上也不例外。如果耶稣曾吃过猪肉,就像我们知道祂吃过鱼(路加福音 24:41-43)和羊羔(马太福音 26:17-30)一样,那么我们就会有一个明确的以身作则的教导,但我们知道事实并非如此。没有任何迹象表明耶稣和祂的门徒违背了神藉先知所赐的这些指示。

驳斥论点

错误论点:“耶稣宣告所有食物都是洁净的”

真相:

马可福音 7:1-23常被引用,作为耶稣废除了有关不洁净肉类的饮食律法的证据。然而,仔细考察经文便会发现,这种解释毫无根据。那节常被错误引用的经文说:
“‘因为食物不是进入他的心,而是进入他的肚腹,然后作为废物排出去。’(这样,祂就宣告所有食物都是洁净的。)”(马可福音 7:19)。

上下文:并不是在谈洁净与不洁净的肉

首先,这段经文的上下文与利未记11章所列的洁净或不洁净肉类毫无关系。相反,它聚焦于耶稣与法利赛人之间的一场争论,争论的是一种与饮食律法无关的犹太传统。法利赛人和文士注意到,耶稣的门徒吃饭前没有进行礼仪性的洗手,希伯来语称为netilat yadayim(נטילת ידיים)。这一礼仪包括洗手和祝福祷告,是犹太群体至今仍遵行的传统习俗,尤其在正统派圈子中。

法利赛人关心的不是神的饮食律法,而是是否遵守这一人为的传统。他们认为门徒没有行这一礼仪,就是违背了他们的习俗,并将其等同于不洁。

耶稣的回应:内心更重要

在马可福音7章中,耶稣用了很大篇幅教导,真正使人污秽的,不是外在的做法或传统,而是内心的状况。祂强调,属灵的不洁来自内在,来自有罪的思想和行为,而不是来自未遵守礼仪。

耶稣解释食物不会使人污秽,因为它进入的是消化系统,而不是内心;祂并不是在论述饮食律法,而是在谈礼仪性洗手的传统。祂关注的是内在的洁净,而不是外在的礼仪。

仔细考察马可福音 7:19

马可福音 7:19常被误解,是因为圣经出版者在经文中插入了一个原本不存在的括号注释,写道:“这样,祂就宣告所有食物都是洁净的。”在希腊文原文中,这句话只说:“οτι ουκ εισπορευεται αυτου εις την καρδιαν αλλ εις την κοιλιαν και εις τον αφεδρωνα εκπορευεται καθαριζον παντα τα βρωματα”,直译就是:“因为它不是进入他的心,而是进入肚腹,并排入厕所,洁净一切食物。”

读到“并排入厕所,洁净一切食物”,却翻译成“这样,祂就宣告所有食物都是洁净的”,这是公然企图操纵经文,使其迎合神学院和圣经出版者中普遍存在的对神的律法的偏见。

更合理的理解是,整句话都是耶稣用当时日常的说法来描述进食的过程。消化系统摄入食物,提取身体所需的营养和有益成分(洁净的部分),然后将其余部分作为废物排出。“洁净或净化一切食物”这一短语,很可能指的是这个将有用的营养与将被丢弃的部分分开的自然过程。

对这一错误论点的结论

马可福音 7:1-23不是在谈废除神的饮食律法,而是在拒绝那些将外在礼仪置于内心问题之上的人为传统。耶稣教导,真正的污秽来自内在,而不是来自未遵守礼仪性洗手。“耶稣宣告所有食物都是洁净的”这一说法,是对经文的误解,根源在于对神永恒律法的偏见。仔细阅读上下文和原文,就会清楚看见,耶稣维护了妥拉的教导,并没有废弃神所赐的饮食律法。

错误论点:“神在异象中告诉使徒彼得,我们现在可以吃任何动物的肉”

真相:

许多人引用使徒行传10章中彼得的异象,作为神废除了有关不洁净动物的饮食律法的证据。然而,仔细考察这一异象的上下文和目的,就会发现,它与推翻有关洁净和不洁净肉类的律法毫无关系。相反,这个异象是要教导彼得接纳外邦人进入神的子民之中,而不是改变神所赐的饮食指示。

彼得的异象及其目的

在使徒行传10章中,彼得看见异象,有一块布从天降下,里面有各样动物,既有洁净的,也有不洁净的,同时有命令说:“宰了吃。”彼得立即作出明确的回应:
“主啊,绝对不可!我从来没有吃过任何污秽或不洁净的东西。”(使徒行传 10:14)。

这一反应之所以重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1. 彼得对饮食律法的顺服
    这一异象发生在耶稣升天和五旬节圣灵浇灌之后。如果耶稣在祂的事工期间已经废除了饮食律法,那么彼得作为耶稣亲近的门徒,必定会知道,也不会如此强烈地反对。彼得拒绝吃不洁净动物这一事实表明,他仍然遵守饮食律法,而且并不认为这些律法已经被废除。
  2. 异象的真正信息
    这个异象重复了三次,强调了它的重要性;但仅仅几节之后,彼得去外邦人哥尼流家时,它的真实含义就得到澄清。彼得亲自解释了异象的含义:
    “神已经指示我,不可称任何人为污秽或不洁净。”(使徒行传 10:28)。

这个异象完全不是关于食物,而是一个象征性的信息。神使用洁净与不洁净动物的形象来教导彼得,犹太人与外邦人之间的隔阂正在被除去,外邦人如今可以被接纳进入神的圣约群体。

“饮食律法已被废除”这一论点的逻辑矛盾

声称彼得的异象废除了饮食律法,忽略了几个关键要点:

  1. 彼得最初的抗拒
    如果饮食律法已经被废除,彼得的反对就毫无道理。他的话反映出,即使跟随耶稣多年之后,他仍继续遵守这些律法。
  2. 没有废除律法的圣经证据
    使徒行传10章没有任何一处明确说饮食律法已经被废除。整章的焦点完全在于接纳外邦人,而不是重新定义洁净与不洁净的食物。
  3. 异象的象征意义
    异象的目的在其应用中显而易见。当彼得意识到神不偏待人,而是接纳各国中敬畏祂、行义的人时(使徒行传 10:34-35),就清楚表明,这个异象是关于消除偏见,而不是关于饮食规定。
  4. 解释中的矛盾
    如果这个异象是关于废除饮食律法,就会与使徒行传更广泛的上下文相矛盾,因为其中包括彼得在内的犹太信徒仍继续遵守妥拉的指示。此外,若按字面解释这个异象,它就会失去象征性的力量,因为这样一来,它只涉及饮食习惯,而不涉及更重要的接纳外邦人的问题。
对这一错误论点的结论

使徒行传10章中彼得的异象不是关于食物,而是关于人。神使用洁净与不洁净动物的形象,传达了一个更深的属灵真理:福音是给万国的,外邦人不应再被视为污秽,或被排除在神的子民之外。将这一异象解释为撤销饮食律法,就是误解了这段经文的上下文与目的。

神在利未记11章中所赐的饮食指示仍然不变,而且从来不是这个异象的焦点。彼得自己的行动和解释证实了这一点。异象的真正信息是消除人与人之间的隔阂,而不是改变神永恒的律法。

An old painting of butchers preparing meat according to the rules of the Bible for draining the blood.
一幅古老的画作,描绘屠夫按照圣经的规定处理肉类,为利未记11章所述的一切洁净动物,包括鸟类和陆地动物,放尽血液。

错误论点:“耶路撒冷会议决定,外邦人可以吃任何东西,只要不是勒死的,也不带血”

真相:

耶路撒冷会议(使徒行传15章)常被误解为允许外邦人无视神的大多数诫命,只须遵守四项基本要求。然而,仔细考察便会发现,这次会议不是要为外邦人废除神的律法,而是要使他们最初参与弥赛亚犹太群体时更为容易。

耶路撒冷会议讨论的是什么?

会议所处理的主要问题是:外邦人是否需要先完全承诺遵守整部妥拉——包括割礼——才可获准听福音,并参与最初的弥赛亚会众的聚会。

几个世纪以来,犹太传统认为,外邦人必须成为完全遵守妥拉的人,包括接受割礼、守安息日、遵守饮食律法及其他诫命等做法,犹太人才可以自由地与他们来往(参见马太福音 10:5-6;约翰福音 4:9;使徒行传 10:28)。会议的决定标志着一个转变,承认外邦人可以开始他们的信仰旅程,而不必立即遵守所有这些律法。

为和睦而设的四项初步要求

会议认定,外邦人可以按他们现有的状况参加会众聚会,只要避开以下行为(使徒行传 15:20):

  1. 被偶像玷污的食物: 不吃献给偶像的食物,因为拜偶像令犹太信徒极为反感。
  2. 淫乱: 禁戒异教习俗中常见的性方面的罪。
  3. 勒死动物的肉: 不吃以不当方式宰杀的动物,因为这样会使血留在肉中,而神的饮食律法禁止食用血。
  4. 血: 不食用血,妥拉禁止这种做法(利未记 17:10-12)。

这些要求并不是外邦人需要遵守的全部律法的总结。相反,它们是一个起点,旨在确保混合会众中的犹太信徒与外邦信徒之间保持和平与合一。

这一决定并不意味着什么

声称这四项要求就是外邦人为讨神喜悦并获得救恩所需遵守的唯一律法,是荒谬的。

  • 外邦人可以随意违反十诫吗?
    • 他们可以敬拜别的神、妄称神的名、偷窃或杀人吗?当然不可以。这样的结论会与圣经关于神对公义的要求所教导的一切相矛盾。
  • 是起点,不是终点:
    • 会议处理的是允许外邦人参加弥赛亚犹太聚会的迫切需要。其前提是,他们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在知识与顺服上成长。

使徒行传 15:21提供了澄清

使徒行传 15:21阐明了会议的决定:
“因为摩西的律法[妥拉]从古时以来就在各城被传讲,每逢安息日也在会堂里被诵读。”

这节经文表明,外邦人在参加会堂聚会、聆听妥拉时,会继续学习神的律法。会议没有废除神的诫命,而是确立了一种实际可行的方式,让外邦人开始他们的信仰旅程,而不至于使他们不堪重负。

耶稣教导中的背景

耶稣亲自强调了神诫命的重要性。例如,在马太福音 19:17、路加福音 11:28,以及整篇登山宝训(马太福音5-7章)中,耶稣肯定了遵守神律法的必要性,如不可杀人、不可奸淫、爱邻舍,以及许多其他诫命。这些原则是根基性的,使徒不会将它们废弃。

对这一错误论点的结论

耶路撒冷会议没有宣告外邦人可以吃任何东西,也没有宣告他们可以无视神的诫命。会议处理的是一个特定问题:外邦人如何能够开始参与弥赛亚会众,而不必立即接受妥拉的每一个方面。这四项要求是实际的措施,旨在促进犹太人与外邦人混合群体中的和睦。

所期待的很明确:外邦人会藉着妥拉的教导,随着时间的推移,更深入地理解神的律法,而妥拉每逢安息日都在会堂里被诵读。提出相反的说法,就是歪曲会议的目的,并无视圣经更广泛的教导。

错误论点:“使徒保罗教导,基督取消了为得救而顺服神律法的必要性”

真相:

许多基督教领袖,即使不是大多数,也错误地教导说,使徒保罗反对神的律法,并指示归信的外邦人无视神的诫命。有些人甚至声称,遵守神的律法可能危及救恩。这种解释造成了重大的神学混乱。

不同意这一观点的学者,煞费苦心地处理围绕保罗著作的争议,试图证明,他关于律法与救恩的教导被误解,或被断章取义。然而,我们的事工持有不同的立场。

为什么解释保罗是错误的进路

我们认为,费尽心力去解释保罗对律法的立场,是不必要的——甚至是冒犯主的。这样做,是把保罗这个人提升到与神的先知,甚至耶稣自己同等或更高的地位。

相反,正确的神学进路是考察,在保罗之前的圣经是否预言或认可这样的观念:有人会在耶稣之后出现,教导使神的律法失效的信息。如果存在如此重要的预言,我们就有理由接受保罗在这一问题上的教导,认为其获得了神的认可,并且竭尽全力去理解和遵行也就有了道理。

没有关于保罗的预言

事实是,圣经中没有关于保罗——或任何其他人物——会带来废除神律法的信息的预言。旧约中有明确预言、又出现在新约中的人物,只有以下几位:

  1. 施洗约翰: 他作为弥赛亚先锋的角色早已被预言,并得到耶稣的确认(例如,以赛亚书 40:3、玛拉基书 4:5-6、马太福音 11:14)。
  2. 加略人犹大: 诗篇 41:9和诗篇 69:25等经文中有间接的提及。
  3. 亚利马太的约瑟: 以赛亚书 53:9间接指向他,即为耶稣提供安葬之处的人。

除了这些人物之外,没有任何预言说任何人——更不用说来自大数的人——会受差遣来使神的诫命失效,或教导外邦人无需顺服神永恒的律法就能得救。

耶稣预言祂升天之后会发生什么

耶稣对祂在地上的事工结束后将发生的事作了许多预言,包括:

  • 圣殿被毁(马太福音 24:2)。
  • 祂的门徒遭受逼迫(约翰福音 15:20、马太福音 10:22)。
  • 神国的信息传遍万国(马太福音 24:14)。

然而,没有任何地方提到,来自大数的任何人——更不用说保罗——会被赋予权柄,在救恩与顺服方面教导一种新的或相反的教义。

检验保罗著作的真正标准

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应该弃绝保罗的著作,或彼得、约翰、雅各的著作。相反,我们必须谨慎对待他们的著作,确保任何解释都与作为根基的圣经一致:旧约的律法和先知,以及福音书中耶稣的教导。

问题不在著作本身,而在神学家和教会领袖强加于这些著作的解释。对保罗教导的任何解释,都必须得到以下内容的支持:

  1. 旧约: 神藉祂的先知所启示的神的律法。
  2. 四福音书: 维护律法的耶稣的言语和行动。

如果一种解释不符合这些标准,就不应被接受为真理。

对这一错误论点的结论

声称保罗教导废除神的律法,包括饮食指示,这一论点没有圣经的支持。没有任何预言预告这样一个信息,而且耶稣自己维护了律法。因此,任何声称相反观点的教导,都必须以神不变的话语来审查。

作为弥赛亚的跟随者,我们蒙召要寻求与神已经写下并启示的内容一致,而不是依赖那些与祂永恒诫命相矛盾的解释。

耶稣藉言语与榜样所作的教导

基督真正的门徒,在整个生活中都以祂为榜样。祂明确表示,如果我们爱祂,就会顺服父与子。这项要求不是给胆怯的人,而是给那些定睛于神的国,并准备为获得永生付出一切的人——即使这会招致朋友、教会和家人的反对。关于头发和胡须、Tzitzits (流苏、穗子、缨带)、割礼、安息日和禁止食用的肉类的诫命,几乎被整个基督教界忽视,而那些拒绝随波逐流的人必定会遭受逼迫,正如耶稣告诉我们的(马太福音 5:10)。顺服神需要勇气,但奖赏是永恒。

按照神的律法禁止食用的肉类

Four hooves of different animals, some split and some solid. Bible law about clean and unclean animal.
不同动物的四只蹄子,有的分蹄,有的整蹄,说明了利未记11章中关于洁净与不洁净动物的圣经律法。

妥拉中所列的神的饮食律法,具体规定了祂的子民可以吃哪些动物,以及必须避开哪些动物。这些指示强调圣洁、顺服,以及与使人污秽的做法分别开来。以下是禁止食用肉类的详细说明清单,并附有圣经出处。

  1. 不倒嚼或不分蹄的陆地动物
  • 动物若缺少这两种特征中的一种或两种,就被视为不洁净。
  • 禁止食用的动物示例:
    • 骆驼(gamal,גָּמָל)——倒嚼,但不分蹄(利未记 11:4)。
    • 马(sus,סוּס)——不倒嚼,也不分蹄。
    • 猪(chazir,חֲזִיר)——分蹄,但不倒嚼(利未记 11:7)。
  1. 没有鳍和鳞的水生动物
  • 只有同时有鳍和鳞的鱼才可食用。缺少其中任一特征的生物都是不洁净的。
  • 禁止食用的生物示例:
    • 鲶鱼——没有鳞。
    • 有壳水产——包括虾、蟹、龙虾和蛤蜊。
    • 鳗鱼——没有鳍和鳞。
    • 鱿鱼和章鱼——都没有鳍,也没有鳞(利未记 11:9-12)。
  1. 猛禽、食腐鸟类及其他禁止食用的鸟类
  • 律法规定某些鸟类不可食用,通常是那些具有捕食或食腐行为的鸟类。
  • 禁止食用的鸟类示例:
    • 鹰(nesher,נֶשֶׁר)(利未记 11:13)。
    • 秃鹫(da’ah,דַּאָה)(利未记 11:14)。
    • 乌鸦(orev,עֹרֵב)(利未记 11:15)。
    • 猫头鹰、鹰隼、鸬鹚及其他鸟类(利未记 11:16-19)。
  1. 用四足行走的飞虫
  • 飞虫通常是不洁净的,除非它们有带关节、可用于跳跃的腿。
  • 禁止食用的昆虫示例:
    • 苍蝇、蚊子和甲虫。
    • 然而,蚱蜢和蝗虫是例外,允许食用(利未记 11:20-23)。
  1. 在地上爬行的动物
  • 任何用肚腹行走,或有多条腿并在地上爬行的生物,都是不洁净的。
  • 禁止食用的生物示例:
    • 蛇。
    • 蜥蜴。
    • 老鼠和鼹鼠(利未记 11:29-30、11:41-42)。
  1. 死去或腐烂的动物
  • 即使是洁净的动物,凡是自死或被猛兽撕裂的尸体,都禁止食用。
  • 经文出处: 利未记 11:39-40、出埃及记 22:31。
  1. 跨物种交配
  • 虽然不直接涉及饮食,但不同物种之间的杂交是被禁止的,这意味着在食物生产的做法上也应谨慎。
  • 经文出处: 利未记 19:19。

这些指示表明,神希望祂的子民分别出来,甚至在饮食选择上也尊荣祂。遵守这些律法,祂的跟随者就表现出顺服,并尊重祂命令的神圣性。